湖南省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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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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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Hunan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HNS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利用科技工作者的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紧密配合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学会人才和科技优势,促进风景园林事业、城市面貌的改善,致力于保护全省自然资源,创建优良的城乡生态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富兴嘉城2栋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园林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科技合作;

  (二)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举办各种类型培训讲座、进修班,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三) 积极参与湖南省内城市园林绿化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推广、技术职称资格评定;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 开展对青少年园林科技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内各省市和国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来往;

  (八)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五)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七)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八) 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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